美河市土地徵收 大法官宣告違憲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local/20150925/699113/
台北市捷運局辦理1991年間向新北市大坪林地區王姓、廖姓等地主徵收239筆土地,辦理
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,廖姓等地主認為,徵收當時,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做為捷運系
統用地,並沒有聯合開發使用許可,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,蓋成美河市,顯有重大
瑕疵,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,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,地主聲請大法
官解釋,大法官認為,當年的《大眾捷運法》第7條等規定,違反《憲法》比例原則,今
宣告違憲。
大法官認為,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《大眾捷運法》第7條第4項及1988年《大
眾捷運法》第7條第3項及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》
第9條第1項規定,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,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
之毗鄰地區土地,不符合《憲法》第23條之比例原則,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
之意旨有違,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,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。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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○ /你 我﹨╲﹋◎﹌/∕ 不╰○∕ ╭U╮ 他→ ︵○ ~ 喔一 ↖
(¯ ─去 是 ╲﹨○∕╱ 送 ) < F >在 ╯╯ ↗ ╲︳○
/) ╲死 天 ╭├┤╮ ∕﹨ ╰O╯ 飛 ╱ 一刀兩斷──╮¯╰□▽
我仆 ╮ 使 ╪ ○╯慢 ╴╴╴╴▄▃▆) ╰───凱薩劍!!∕﹨
街了 ○︵── ╞╡ ∕├╮走 ────○ ̄○﹏↙路面不平,請小心 by P.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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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河市聯合開發興建案,廖姓等地主認為,徵收當時,政府說都市計畫要徵地做為捷運系
統用地,並沒有聯合開發使用許可,最後卻挾帶作聯合開發使用,蓋成美河市,顯有重大
瑕疵,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徵收,但2013年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,地主聲請大法
官解釋,大法官認為,當年的《大眾捷運法》第7條等規定,違反《憲法》比例原則,今
宣告違憲。
大法官認為,美河市土地徵收案依據的2000年的《大眾捷運法》第7條第4項及1988年《大
眾捷運法》第7條第3項及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》
第9條第1項規定,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,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
之毗鄰地區土地,不符合《憲法》第23條之比例原則,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
之意旨有違,今日起失效不予適用,原地主可以據此解釋聲請再審。(劉志原╱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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